如何保护被拆迁人承诺的七年或八年未履行的房屋权利
时间:2023-05-07 09:31:43 1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如果被拆迁人违反协议,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讨论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交易的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拆迁期限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在补偿协议签订后,就过渡方式、过渡期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不明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满意的,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偿协议有关事项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拆迁户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价值相当于补偿部分的新建房屋,免征契税。根据国家规定,拆迁居民因拆迁再次购房的,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金的部分免征契税。交易价格超过拆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一)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同等部分,只缴纳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为3元/平方米,(二)超值部分按买卖情况缴纳契税和交易手续费,契税为2%,手续费为3元/平方米(三)产权登记费一般按套计收,被拆迁房屋有两种情况:一是业主已持有房产证;二是业主只持有拆迁协议书(一)转让被拆迁房屋所有权时,业主持有房地产证,这种被拆迁房屋可以进行二手买卖或租赁交易,因为在二手交易过程中,房地产证由房委会认可和监督,房委会相对安全。

(II)在转让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时,业主仅持有拆迁协议。

这些房屋的业主仅持有开发商的拆迁协议。办理二手交易时,不得在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公证过户和更名。由于拆迁协议只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私人商业协议,该协议未得到房屋委员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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