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房地产开发集团(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地产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及时解决。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9〕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代建房屋及其他工程,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办妥交接手续后,应按照委托方确认的结算收入,计入营业收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计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完工之后而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周转房或拆迁安置房屋时,应转作开发产品处理,并按照合同、协议价格计入营业收入。京财建〔1998〕1597号文件中对出售拆迁安置房屋的规定同时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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