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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有效

2020-05-07 58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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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为现行有效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六条本规定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定发布前制定的有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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