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企业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15:04:54 2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企业财务

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19960918

【实施日期】19960918

【章名】通知

现将《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章名】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城市公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的

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企业增收节支,降低亏损,提高补贴资金

的使用效率,根据《两则》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企业财务管理

中的有关制度、政策,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京财

工(1994)159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核算规程及

管理办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的费用目标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各项费用

的增长。生产性费用剔除事业发展及价格因素外,不得高于上年水平。非

生产性费用原则上也不得突破上年水平,力争有所压缩。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费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计划的

,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压缩,并要与奖罚挂钩。

三、规范以下若干费用的开支。

(一)、劳保费用:企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本单位劳保费用的开

支标准和范围,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

围,不准把劳保转为福利。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要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自行提高标准、扩大范围的,要及时纠正,由此增加的亏损

,财政不予补贴,企业不许挂帐。

(二)、误餐费(工作餐):企业应按照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标

准发放,并严格控制适用人员范围。个别企业(或企业内部个别工种),

确需提高误餐费标准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未经

批准超出核定的标准或范围发放的,财政部门在决算中要予以剔除,不予

补贴。

(三)、差旅费:企业应根据市财政局京财工(95)2299号文

件精神,按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制定内部差旅费管理办法,并加强

管理。

(四)、业务招待费: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列支标准,从严控制,节约

支出,不得突破;同时,要建立业务招待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和职代会

报告制度。

(五)、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宣传经费: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

资总额口径、比例提取(或掌握列支),并保证专款专用。

(六)、职工福利费: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范围提取和掌握

使用,原则上不许超支。

(七)、住房公积金:企业应按市财政局批复的当年列支数,在管理

费用中列支住房公积金,不得多列。

(八)、退休统筹、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企业应按规定比例提

取上述费用,并做到及时足额缴付。

(九)、预提费用: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提

出具体意见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预提费用年末一般应无余额,确需

保留余额的,需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

(十)、行政办公费用:企业对会议费、出国人员经费、公务车费等

要本着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压缩。企业应将各项非生产性费用作

为单项考核指标分解到各基层单位,实行费用控制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同时要严格按照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

的计提折旧范围和批准年限计提折旧。

企业折旧资金应分类提取,分类使用,并设置折旧资金备查帐户。企

业要合理划分生产用折旧和非生产用折旧的界线,从严控制非生产用折旧

资金的使用规模和用途。对非生产用折旧挤占生产用折旧资金的,要限期

纠正,财政要相应核减下年度的补贴。

企业应将折旧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总公司(局)审批,经财政局批准

后执行。年度终了后,应将实际使用情况上报总公司(局)、市财政局。

五、严格划分固定资产更新和大修理的界限,不得将资本性支出侵占

当期成本、费用。

企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修理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总公司(局)共

同审批。年度内企业不得随意调整修理支出计划,如确需调整的,需报上

述部门审批。年度终了,企业将实际支出情况连同每个大修理项目的预、

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总公司(局)审核。

在核定的修理支出计划之内,企业应本着从紧的原则,节约使用,不

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将资本性更新资金支出转化为费用性修理费支

出的金额,年内核减修理支出计划指标。

六、企业要划清三产与主业的核算关系,加强对三产单位的财务管理

,要及时足额收取投资收益,不得长期在体外循环。按照京财工(199

5)1189号文件规定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属于用投资方式兴办企业(

三产)的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七、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财务核算的监督,对企业财务收支及补贴

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和委托审计、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

。如发现有截留收入、挤占成本费用等违反财政财务制度规定,致使年度

亏损不实和弄虚做假套取补贴的除要求企业限期调整帐务外,因此减亏的

部分不得参与减亏分成。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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