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
时间:2023-05-03 17:50:48 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地税企[1998]5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7]24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国有企业试行存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7)2415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印发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规范国有企业破产会计处理,结合我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一、国有企业在破产期间必须支付的医药费用,按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列入“清算费用”科目核算。二、国有企业整体拍卖收入,如无法确定是哪项资产收入时,可按破产企业各项资产评估价值占总资产评估价值的比例,分别记作各项资产收入。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7]2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配合“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规范国有企业实施破产中的会计工作,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附件:一、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二、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附件一: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一、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一)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组后,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编造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定查实。(二)破产企业应于法院宣告破产日,按照办理年度决算的要求,进行财产清查,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结转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利润分配等,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宣告破产日的资产负债表、自年初起至破产日的损益表,以及科目余额表,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将编制的会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三)破产企业按上述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后,应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会计档案移交以前,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二、清算组的会计处理清算组应当接管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清算、变卖和分配财产等)加以如实的记录。(一)科目设置清算组应于清算开始日另立新帐。清算组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资产类(1)现金,核算被清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核算被清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以及持有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

(3)应收票据,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4)应收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除应收票据以外的各种应收款项。

(5)材料,核算被清算企业库存以及在途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6)半成品,核算被清算企业尚未完工产品的实际成本。被清算企业的自制半成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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