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能够进行抵押,但私自接受抵押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日前,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确实有人因为办理房产证抵押而不在相关部门登记造成了损失。
王某某有一处房产办理了房产登记,领取了房产证。几年后,王某某到夏津房管局办理房产证挂失手续,在手续合理并经媒体公告6个月后,房管部门为其补发了新的房产证,随即他又将房产出售过户。事后,有人以借款不还为由将王某某告到法院,法院即派人员到夏津房管局欲查封王某某房产,当受害一方得知王某某已将房产证注销并过户后后悔不迭。
原来王某某在外地做生意为了争取到资金,便把第一次办理的房产证抵押给了对方,事后瞒着对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挂失手续,登记机关在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后,为其办理了房产证挂失以及过户手续。这样王某某就为自己拖延还款创造了条件。由于他们是私下抵押并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而受害人有苦说不出。
据房管局的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房产证既可登记办证,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也可挂失注销,然后重新办证。假如受害方一开始有足够的法律意识,要求王某某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王某某就无法对抵押的房产证挂失,更不可能过户。在此,提醒广大居民一定要到房管机关办理房产的各类登记手续,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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