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特征包括:1. 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仅涉及货物占有权的暂时转移,而货物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然属于存货人;2. 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3.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4.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仓储合同的特征包括:
1.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仅涉及货物占有权的暂时转移,而货物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然属于存货人。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仓 储 合 同 与 保 管 合 同 的 区 别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虽然名称相似,但它们在法律适用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在法律适用上,仓储合同适用于保管期限内因保管人的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损失的情况,而保管合同适用于保管期限内因保管人的保管不善导致货物灭失或毁坏的情况。
其次,在责任承担上,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只要保管人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有当保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损失时,才承担责任。
此外,在赔偿标准上,仓储合同中,保管人赔偿的损失包括货物损失、仓储费损失和其他损失,而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货物损失。
综上所述,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在法律适用、责任承担和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虽然名称相似,但在法律适用、责任承担和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因此,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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