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连甲从企业下岗后一直赋闲在家,2011年年届五十的他为了生计到某保安公司去应聘,后被录用并与保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派驻到某学校看守大门。
2012年8月某日凌晨,赵连甲在值夜班时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当天下午死亡,死亡原因是猝死。料理完后事后,赵连甲的近亲属共同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鉴定申请,最终,赵连甲被认定为因公死亡。因为保安公司未为赵连甲参加工伤保险,赵连甲的近亲属认为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该由保安公司支付,但多次与保安公司交涉无果,赵连甲的近亲属便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安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0余万元。
庭审中,被告保安公司辩称,赵连甲死亡并非工作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赵连甲生前患有多种疾病,上班时饮酒导致疾病发作,送往医院后家属不配合院方进行治疗,导致死亡;退一步讲,即使认定赵连甲死亡为工伤,公司也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为在2011年6月,赵连甲刚进入公司工作时曾向公司出具书面申请一份,以其为下岗职工为由,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赵连甲的工伤保险待遇。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虽然赵连甲生前向保安公司出具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但因其申请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不能免除保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支付工亡补助金的义务。最终判决被告保安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0余万元。目前本案已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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