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因此,土地经营权人可以依法用土地经营权入股。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范围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的纠纷不是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仲裁范围。
二、土地流转与承包的区别
土地流转和土地承包的区别是:土地流转是已经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内进行的行为,土地承包是还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下进行的行为。土地流转是土地使用权流转而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三、现在关于农村土地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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