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的两种方式:存的和免责的
时间:2023-07-03 18:52:25 1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如下: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如果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债务承担与物的担保的关系

在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关系中,主债权、债务的移转对担保关系的影响与保证之间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但也有相当的区别。

在主债权转移的情况下,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债权也应随之转移,其理由与保证债权随主债权移转相同。而在主债务转移时,物的担保关系是否能不经担保人同意发生移转,因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

其一,在担保物系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情况下,主债务的移转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不同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有差异,债务人的变更对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均有直接影响,故未经担保人同意的主债务转让,抵押人、质押人与保证人相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其二,在担保物系债务人本人提供的情况下,不同国家的立法有不同的规制模式。一种模式是,不区分担保物为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凡是未经担保人同意的主债务转移,担保人均一律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18条第l款规定,“为债权设定的担保权和质权,因债务的承担而消灭。为债权设定抵押权或者船舶抵押权的,与债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船舶抵押权相同。保证人或承担债务的当时担保标的的所有权人对此表示同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另一种模式是,对担保物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形予以区分,担保物是第三人提供,主债务转移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物是债务人提供的,主债务转移即使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责任并不因此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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