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人的债务具有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性质并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转让给第三人承担清偿责任,由此债务人退出与债权人关于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免责的债务承担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才可以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原本不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合同当事人,发生免责的债务承担后,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别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全文6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