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原件丢了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的答疑
时间:2023-02-26 21:21:14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网友咨询:

我和一个个体老板签订的合作协议。但是后来合同原件丢了,只剩复印件。现在产生了纠纷,我想要到法院起诉。请问,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律师回复:

原则上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列举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五种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该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表明,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其次才能考虑复制件或复制品。

故:法院对复印件只是考虑使用,但若对方对此无异议,复印件的效力相当于得以认可。

一、合同原件丢了复印件能打官司吗

合同原件丢了,只有复印件也是可以起诉的,但无法核对原件的复印件,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还必须要有其他证据来佐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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