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行政处罚权有什么惩罚措施?
时间:2023-06-02 16:34:33 3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证监会行政处罚权有什么惩罚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以下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赋予了证监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权。

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权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程序

(一)调查取证

目前,除了证监会根据《证券法》有调查取证权之外,证监会还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调查取证。

A.证监会调查取证

证监会履行职责可采取下列措施:现场检查,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相关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等,查询相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

B.证券交易所调查取证

2015年,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部分涉嫌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采用一事一委托的方式,委托交易所对涉嫌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

第一,两所实施调查取证,系基于行政委托;第二,两所实施调查取证分为两种情况:

①对部分涉嫌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两所实施调查取证;

②对涉嫌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违法行为,采取一事一委托的方式。

(二)案件审理,负责部门:行政处罚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规则》,稽查局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全部案件卷宗材料一并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由行政处罚委员会进行审理。

(三)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案件经行政处罚委员会审定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四)告知和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签发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没有提出异议,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由行政处罚委主审委员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主任委员审核后报会分管领导签发。

(六)行政复议或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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