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
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
一、如何实现级别管辖的转移变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二、刑事案件中级法院可以判死刑吗
中级法院是可以判处死刑的,但是,必须经最高院核准才能执行。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4)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三、中级法院管辖一审民事纠纷的范围
中级法院管辖一审民事纠纷的范围是: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制度的一个层次。其上级单位为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二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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