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印件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频繁储藏、隐藏侵权复印件的所在地的检查地是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检查、检查侵权复印件的所在地。对于涉及不同侵权行为的多名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名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只有其中一名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著作权纠纷管辖法院法条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著作权纠纷诉讼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对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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