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转移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3-05-05 20:32:01 2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由市级统筹区外转入,并有个人账户资金转入,需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持原参保地出具《××地医疗保险人员转移介绍信》等相关转移调动证明材料报区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科办理转移手续。

2.区医保经办机构综合科出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接收函》,加盖区医保分中心公章,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交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3.转移人员将原参保地出具的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清单交区医保经办机构综合科,待其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到区医保财政专户后,区医保经办机构综合科再将其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转出市级统筹区

1.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出统筹区,需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应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持相关转移调动证明材料报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并由区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科作转出统筹区下账处理,再由市医保中心基金科将其个人账户转移金额划转到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的相应账户。

2、在办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时,参保人须提供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个人账户资金的接收函,包括:机构名称、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及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章。

3、最后参保人再持由区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重庆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个人账户结算转移清单》到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市级统筹区内转移

职工在市级统筹区内转换工作单位只需将个人医保卡卡号告知新单位,由新单位到公共窗口(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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