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情况
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情况,分别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或者越权代理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二、合同效力待定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着问题。所以有的学者把其归结为三类:
1.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中分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种情形:
(1)根本无权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无权处分行为。
三、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经权利人应当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依法追认,后生效,追认的方式可以是通知、履行合同义务等。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采用明示方式或者默示方式对特定的第三人或行为人进行追认。一般情况下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进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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