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
张女士租住了一套房子,因为屋内家电齐全,房子价格适中,所以张女士在一年的租期即将期满时联系了房东,想继续租住这套房子,而房东也同意将房子租给张女士租住,可就在房屋一年租期还剩2天的时候,房东给张女士打电话说,房子她不想租了,让张女士尽快的找新房。
明明说好可以续租的房子,突然间要收回,面对房东的多次反悔,张女士感到很不解,可虽然房东当初的承诺并没有写到合同当中,那两人达成的口头协议,是不是没有任何效率呢?
分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在张女士的案例中,房东在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的前两天,才告诉张女士,两天的时间明显不是合理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相关规定解释,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优先购买的,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权利。
因此,出租人在房屋出租期间,提前15天通知就算是合理期限,同时,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张女士可以要求房东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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