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转移应该向哪里公证
时间:2023-07-29 22:02:38 1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监护权转移在如下地点公证: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等。且办理监护权转移公证要带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委托监护人、受托监护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监护人的《户口簿》等材料。

委托监护权转移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基于特别委托才能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监护的转移,尤其涉及非公益性事项的监护权转移个案,应通过专项委托的方式才能实现。这类监护权的转移由于涉及到不同的情况,其监护事项、监护人和受托人的状况千差万别,其监护权的转移亦存在着差异。一般来说,这类监护权的转移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监护事项的特定性。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地委托他人履行,但实际上均得以具体事项确定之。如基于旅游、特种教育、未成年人探亲的护送、被监护人的陪护等等。第二、监护人应与受托就监护事项达成协议,通常这种协议应采用书面的形式。但并不排除口头形式的适用。采用口头形式的,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同样可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监护权转移。第三、受托人必须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或资格。受托人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监护职责。

(二)依法或依习惯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这类情况主要是基于“公”的事项(或日公权力的介入)而导致的监护权转移,或日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关于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但在实践中则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如未成年人的强制劳教,实际上就使未成年人原来的监护转为国家机关的监护。当然,也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监护权的转移,国家机关承担的只是一种管理责任。诚想,未成年人被强制劳教,又如何让他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不允许为未成年人监护留下空白的法律原则下,只能推定国家机关此时除负有管理职责外,还应当承担该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1、依法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此种情况下,法律的规定是导致监护权转移的根本要素。当监护权的行使过程行进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监护权即时发生转移。如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或随母一方生活、被监护人依法被收容教养等。

2、依习惯不需要专项委托即可发生监护权转移的情形。

此种情形主要针对具有“公益”性质的机构而言,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益性机构。根据监护权的性质,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或财产履行保护和照管之责。其中亦包括维护其受教育、入托、就医等方面的权利。这种权利的维护既可以通过监护人自身来行使,也可以通过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来达成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目的。在当今社会,限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及监护人的具体状况,单纯依靠监护人自身的能力满足被监护人在学习、就医等方面的权利要求,显然不切合实际。因而,被监护人的教育、就医等事项委托专门机构来承担,则成了被监护人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且这种权利已经超出了“私法”调整的范围,部分地成为公法上的权利。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规定了未成年人有获得教育的权利,监护人、学校应保障未成年人享有此项权利。因而监护人将被监护人送入学校求学、送入医院就医,不仅是履行其监护职责,也是履行“公法”上的法律义务。在此种情况下,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亦随同转移给这些机构承担而无需专项进行委托,这些单位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区域内负有监护之责。因为这种基于“公法”上的权利规定,已经在“私法”上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尽管其“具有非规范化的特点”。且学校的监护责任已为司法实践所确认但值得注意的是私立学校,包括寄宿制学校,兼有营利性的目的,其某些监护职责是基于监护人的委托而设立的。

3、福利机构的监护职责。

社会的福利机构是指专门承担特定对象保护和照管义务的专门机构。这类机构应包括民政部门下属的孤儿院、保育院、福利院等公益性的社会救助机构,亦包括敬老院、托老院、代养院等兼具公益和营利性质的专门机构。对于前者,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和权属关系,依法取得对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并不涉及监护权的转移或受托取得监护权。其例外情况是,如孤儿被人收养和认领,或他人将弃婴或孤儿送交福利院时才涉及监护权的转移。后者取得监护权则需区分不同的情况。监护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为特定的监护对象设立的,至少在目前的立法中尚不涉及对一般老年人的监护问题。但从法律发展的趋势及各国民事立法来看,对老年人的监护也将成为监护制度的重要内容。笔者也欣慰地看到了这方面的建议。在国外的立法例中,亦专门规定了对老弱者的监护。因此,一般来说,敬老院、代养院等机构中并不涉及监护权的转移,但对于患有精神疾病而被宣告为禁治产人的老年人,则涉及监护权的转移。作为例外,此类监护权的转移是通过专项委托的方式实现的。在委托照管的期限内,敬老院、代养院等机构应履行监护的职责。

监护人就是履行监护职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或者是积极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了监护人不可以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全文2.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监护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早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里就有关于为浪费人和精神病人设置监护的规定。但当...
    更新时间:2024-01-31 11:15:05
查看监护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监护 最新知识
针对监护权转移应该向哪里公证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监护权转移应该向哪里公证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