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保证人是否具备先诉抗辩权的条件
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只有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连带保证人有没有保证期间
连带保证人有保证期间。担保人的保证期限由双方约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如何区分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
区分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的标准: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n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n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n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n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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