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不承担保证责任了。
二、先诉抗辩权的效力有哪些
先诉抗辩权的效力有:
1.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3.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著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5.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
6.共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效果、所谓共同保证,是数个保证人就同一债务担任保证人。
三、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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