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7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文件,自起,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进行调整。
据介绍,此次调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增加辅助器具项目,提高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标准。与前几次调整相比,此次调整的显著特点是增加项目多;费用上调幅度大;所选产品由原来的美观装饰型上升为具备一定功能的产品。
北京市人保局工伤保险处处长李红表示,北京工伤职工原有辅助器具项目17项,此次调整后增加到107项,新增90项。其中,上下肢假肢中增加腕离断假肢、肘离断假肢等6项;其他辅助器具增加假发等11项;增加矫形器73项。
调整前,矫形器只有4项,此次调整后的矫形器新增73项,分项更细,种类更全,能更好地满足工伤职工的需求。李红说,此次调整后上肢假肢的费用限额相当于原标准的10倍到30倍;下肢假肢的费用限额相当于原标准的2倍到3倍。
据解,按照原来的费用限额配置的上下肢假肢大多属于美观装饰型,按照新的费用限额配置的上下肢假肢,在材质、功能等方面均有明显提高。工伤职工经过训练后,可以完成一定动作,帮助工伤职工提高和改善残肢功能,提高生活质量。
据悉,北京市自2000年4月份实行企业工伤保险费用统筹之初,就将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于国家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没有统一的标准,2000年12月北京市研究制定了并开始实施。根据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分别于2001年、2003年、2006年对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进行了调整。此次是历史上。
工伤职工可以安装伤残辅助器具吗
是可以的,只要该职工不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或拒绝治疗。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或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伤残辅助器具应当按照国内普及性标准报销费用。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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