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云人社发〔2009〕7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根据《》(云劳社〔2004〕4号),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及物价上涨情况,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规定范围,需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可自主选择由社保经办机构签定过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二、已配置美观型假肢的工伤职工可提前更换功能型假肢,已配置功能型假肢的工伤职工须使用周期满后才能更换。
三、本通知中配置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标准不一致的项目,执行部颁标准。
二○○九年二月六日
云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标准
单位:人民币、万元
类别
类型
价格范围
使用周期(年)
规格
备注
上
肢
假
肢
美观手指
0.06—0.10
2
硅胶
含训练费和保修费
美观手掌
0.2—0.4
3
普通电子手
腕离断假肢
2.0—2.2
5
前臂假肢
2.2—2.4
肘关节离断
2.4—2.6
上臂假肢
2.6—2.8
肩离断
3.4—3.6
下
肢
假
肢
半足假肢
0.5—0.8
3
踝离断
0.6—1.0
5
气压关节
合金材质
小腿假肢
0.9—1.6
膝离断
1.8—2.2
大腿假肢
1.5—2.2
髋离断假肢
2.0—2.4
矫
形
器
颈托
0.045—0.07
一次性
标准型
含保
修费
头颈胸
0.17—0.22
胸腰过伸腰围
0.25—0.42
膝踝足支具
0.3—0.5
踝足支具
0.2—0.3
截瘫支具
3.5---5.5
5
足弓垫
0.019
0.5
辅
助
器
具
轮椅
0.15
6
标准型活动型儿童型
含保
修费
电动轮椅
0.40—0.60
手摇三轮车
0.14—0.22
褥疮垫
0.60—0.65
3
标准型
拐杖
0.024
5
铝合金
不锈钢
手杖
0.01
助听器
0.3—0.5
5
普通型
义眼
0.06—0.08
眼底支架
0.4—0.5
眼镜
0.06
3
全口牙
0.09
5
固定牙
0.06
活动牙
0.024
其它
假肢脚底
0.08—0.1
2
大腰带
0.0085
环带
0.005
残肢袜
0.002
3月
四双/次
半足脚内套
0.045
1
病理鞋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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