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辅助器具费用标准的最高支付限额为九百元到三万四千元。新的标准规定假肢类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包含手、肩、肘、腿、臂及足等三十九项,比之前的十二项增加了二十七项。并且根据相关器具的使用年限、功效、材质以及使用的范围的不同,最高的支付限额也从之前的三百元到两万五百元,增加到了九百元到三万四千元。
上海市:2009年调整工伤辅助器具费用标准
上海市2009年工伤辅助器具费用标准调整
为提高工伤人员的生活质量,经专家论证核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了《》,调整了部分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近年来,工伤人员因肢体受伤骨折致残疾、畸形无力需配置相应辅助器具的情况较多,但以前未设置对应的项目。《通知》规定,辅助器具的配置项目增加长下肢矫形器、膝关节矫形器和足踝矫形器等三项,合并功能基本相同且单项配置机会较少的颈胸矫形器、中胸矫形器和腰胸矫形器三项为脊柱矫形器。此外,从美观角度增加了假发、假耳和假鼻。调整后辅助器具项目从23项增加到27项。《通知》自1月1日施行。之前发生工伤、实施后尚未完成辅助器具配置;或原配置辅助器具到达规定年限需更换的,按《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人员的生活质量,根据的规定,经专家论证核定,决定对《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附件三《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辅助器具的配置项目在原来设立的23项的基础上,增加假发、假鼻、假耳、长下肢矫形器、膝关节矫形器和足踝矫形器等6项,合并颈胸矫形器、中胸矫形器和腰胸矫形器3项为脊柱矫形器,调整后辅助器具项目为27项。
二、根据辅助器具的辅助功能和原材料价格调整,相应调整20项辅助器具的费用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发生工伤,本通知实施后尚未完成辅助器具配置的;或原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项目
使用年限
配置费用
备注
上肢假肢
肩关节离断
4
30000
含训练费
上臂离断
4
25000
含训练费
肘关节离断
4
25000
含训练费
前臂离断
4
15000
含训练费
腕关节离断
4
15000
含训练费
掌指关节离断
4
500
每个手指
下肢假肢
髋关节离断
4
34000
含训练费
大腿离断
4
21000
含训练费
膝关节离断
4
21000
含训练费
小腿离断
4
11000
含训练费
踝关节离断
4
11000
含训练费
半足
2
800
矫形产品
矫形鞋
2
1000
2双
颈托
4
250
踝足矫形器
2
800
膝关节矫形器
2
600
脊柱矫形器
4
2400
长下肢矫形器
5
7000
胸12以下截瘫
假眼
5
500
假耳
10
2000
假鼻
10
6000
假牙
20
800
按实际配置数量计算
辅助产品
助听器
5
2000
只配置1只
轮椅
5
750
避光眼镜
5
500
假发套
3
1500
2套
拐杖50
《工伤辅助器具费用标准》规定:假肢类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包括了手、肘、臂、肩、腿、足等39项,比过去的12项增加了27项。并且根据相关器具使用年限、材质、功效及使用范围的不同,最高支付限额也从过去的300~25000元,增加到900~34000元;矫形器从过去的15项增加到42项,最高支付限额也由过去最高2500元增加到42500元;生活辅助类器具由过去8项增加到15项,支付限额最高的由过去2500元增加到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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