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器具费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允许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工伤保险条例》中辅助器具费用赔偿金额的计算也可以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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