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时间:2023-05-06 21:33:40 3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增值,就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根据增值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种。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人物质、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主动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原因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无关,而是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投资、管理等相关。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股票账户一直没动过,则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则其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律师补充:

如果股票在婚后进行过多次的买入与卖出,则将股票的增值理解为投资行为较为妥当。因为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其收益往往取决于炒股人的管理,这需要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更多的付出,此种股票增值理解为投资经营的收益较为妥当,购买股票、债券、基金、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获得的红利、股息、基金投资收益及转让所得扣除成本的差额应当属于间接投资,归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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