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贷并增值的情况下离婚如何分割和计算
时间:2023-07-29 08:35:37 1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房贷并增值的情况下离婚分割和计算的方式为:若该房屋为一方婚前房屋在婚后产生的增值,除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房产的补偿计算增值的公式有哪些

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第二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第三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

第四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第五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第六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购房成本(如首付、税费、装修、已还贷款等)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第七种计算方式为:夫妻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房屋总增值-首付款增值部分-个人还贷增值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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