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审核-受理-调查-结论
1.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材料完整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5.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一、工伤申报主体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内容范围、时限、受理主体: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二、工伤认定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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