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确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也就是政府机关。
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的时间节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从这条可以看出,我们申请复议的时间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公告之日起60天之内提出行政复议。
而《行政诉讼法》第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一般而言,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决定下来时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一定要及时的进行法律救济。
值得注意的是:在补偿过程中,当事人对评估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一般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对最终的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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