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罪有哪些判定标准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判定标准是: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符合上述要件,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如何确定管辖
刑事诉讼法确定的犯罪地管辖原则,此类案件是犯罪地法院审理,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的程序
1.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的,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
3.法院受刑事自诉案件后,准备开庭事宜。
4.自诉案件可以调解。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5.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双方当事人和解后,自诉人可以申请撤回自诉。
6.庭审结束,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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