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买卖房子协议怎么签
时间:2023-03-12 19:40:55 1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自然人之间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卖合同需要包括以下内容:1、买受人和出卖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住址等);2、买卖的标的物(房屋的数量、地址、位置、质量等);3、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买方的付款义务,卖方的交房义务、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等;4、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还有其他特殊约定,可以协商一致后拟定相应的条款。

一、买卖合同当事人法律规定是什么

买卖合同当事人法律规定是买卖双方的当事人,具体指的就是买方和卖方。

出卖人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该项义务是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它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1)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可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将会以及拟制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受人的主要交易目的,因此,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一基主要义务。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是在交付标的物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一义务被称为物质的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义务称为出场人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违反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在传统民法上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4、将会有关单证和资料。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属于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基底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交易实践中,与买卖合同标的物相关的其他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保修单、发票、检验单证、检疫单证、保险单、质量保证书、装箱单等。

二、私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私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

4、交房期限。

5、权利担保。

6、违约责任。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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