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非法征地的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3-05-31 15:44:43 3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非法征地的起诉程序是什么?

1。审判前的准备?

审前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审判人员依法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1)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2)交换诉状。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交被告人,通知被告人应诉。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交原告。被告应当自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并提供发布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但是,答辩是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但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具体行政行为提供证据和依据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就具体行政行为提供证据和依据的,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被告败诉。(3)处理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答复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被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4)审查诉讼文书、调查取证是审前准备的核心内容。通过对原文的分析。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本案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被告的辩护理由和本案的争议点。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双方的材料、证据不全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补充;当事人不能收集的材料、证据,可以根据需要主动调查收集。对情节较复杂、证据数额较大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情况记入笔录。人民法院在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决定下列事项:更换、增设当事人;决定或者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决定当事人合并、分立;决定合并、分立的形式审判;决定审判的时间和地点。审判程序(一)审判方式审判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和其他参与人的共同参与下,按照法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一种诉讼活动。审判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法规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必须在法院审理。听证会应遵循以下原则:

1。2。一般来说,调解不适用于行政案件。(2)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一般法院程序分为六个阶段:

(1)。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传唤并通知当事人、参加人按时到庭。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张贴公告,说明时间、地点、案由等。审判期间,审判长应当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进行核对,公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一个重要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出示书证、物证和音像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为查明案件事实,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为法庭辩论打下基础。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一是询问当事人及其陈述;二是告知证人出庭作证,告知其权利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出庭的证人证言;

三是通知鉴定人到庭,告知鉴定人的权利义务,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四是出示书证、物证和音像资料;五是通知鉴定人到庭,告诉他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宣读审讯记录。

(4)。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阐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口头辩论的一种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相互辩论。在法庭辩论中,法官始终处于指挥员和组织者的地位,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同时,法官应当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保护和便利他们充分行使辩论权。

(5)。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估不对外开放,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应当作成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合议庭全体成员和书记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6)。合议庭审议后,审判长应当宣布延续,宣读判决书。当庭不能宣告的,由审判长另行宣布量刑日期。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但是,不包括指认、处理管辖权异议和中止诉讼的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判期间,应当直接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妨害行政诉讼行为排除是维持对妨害行政诉讼违法行为的强制排除措施,主要适用于妨害行政诉讼行为。下列行为构成妨碍行政诉讼行为:(一)协助执行义务人无故拖延、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六)侮辱、诽谤、陷害、殴打、打击报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协助执行的人。对上述行为,人民法院采取以下排除措施:诫勉谈话、责令签署悔改书、罚款、司法拘留。其中,罚款数额在1000元以下,拘留天数在15天以下。严重妨碍行政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当遵循排除措施的形式应当与妨害的性质相适应,排除措施的程度应当与妨害的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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