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征地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5-02 18:14:08 4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土地征用的法律程序是什么?征地程序分为审批程序和实施程序两部分。(1)征地审批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制定征地方案。

4。经市、县政府批准,逐级上报。征地方案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依法批准。(2)征地实施程序(一)征地公告(一)发证机关:市、县政府。

(2)出让范围:被征地乡(镇)、村。(三)公告内容:征地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征地补偿期限,等。

(4)公告的后果:公告发布后,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纳入赔偿范围。(1)登记机关:征地通知书指定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登记期限:土地征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所有权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书等。(五)不予登记的后果:纳入赔偿范围。(1)起草机关: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起草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实地调查结果、核定的征地补偿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苗木补偿、附着物补偿等。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公布方案,并听取意见征求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五)批准: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4确定市、县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省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支付:自方案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支付。不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支付。

6。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二)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三)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四)在市郊征收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5)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6)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可以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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