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土地征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起诉的对象是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一般是县级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
5。被征收地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布;
6。被征地地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补偿安置方案的执行情况;
7。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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