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姓名为民事诉讼原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地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索赔:
I.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限期无条件交付原告房屋。二是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元银行贷款利息及×××元/天(自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是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原告需赔偿房屋22元/月/平方米,共计×××元(大写:)。4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迟延交房造成的损失×××元。(根据银行现行利率)。5请求贵法院裁定本案所有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一套商品房,没有。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原告于200年月日支付首期款×××元,于200年月日将借款×××元存入被告账户。房款共计人民币×××元已全部支付至被告指定账户。原告根据合同履行了作为买方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规定,该商品房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验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未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许可证》,原告自2008年10月起一直无法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和恶意违约赔偿。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甲方支付乙方支付的利息,从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该商品房的次日起至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要求增加的,违约金数额根据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第十七条损失赔偿标准:逾期交付使用的,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期间,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根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住房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的虹桥区2008年06-05年度住宅指导租金,邵公庄新区为22元/月/建筑平方米,要求支付违约金增加。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元。
真诚
××人民法院
请愿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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