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诉书样本房屋买卖纠纷
时间:2023-04-30 06:10:20 2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告:薛某,女,汉族,1977年*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嘉园三里乙*号楼*室。

联系电话:、1370116**75

被告:薛乙,女,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号院*室。

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宠各庄镇工业西区**号,法定代表人刘某。

联系电话:010-6722**91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及还贷购房款共计元人民币;

2、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购房款利息共计元人民币;

3、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薛某与被告薛乙系姐妹关系,一直以来,双方经济往来频繁,而且,基于姐妹真情及日常行为习惯,没有刻意对每一笔财务交割书写凭证,更没有专门签订书面合同。2006年5月30日,原告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819899),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园庄西街商品房一套,房屋单价1623000元人民币,原告首付1282700元人民币,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支付。2006年9月14日,原告办理入住手续,但尚未取得产权证。200年月日,被告薛乙声称自己非常喜欢原告所购买的该房屋,并要求原告将房屋转让给自己。原告基于亲情考虑,随即同意但表示需要开发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可,200年月日,三方在签字,变更房屋购买方为被告薛乙。200年月日,被告薛乙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但是,被告薛乙至今未向原告支付首付及还贷购房款,原告多次要求其支付均未收到效果,无奈之至,惟诉诸贵院,请求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薛某)

2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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