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客的乘坐义务有哪些
(一)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客票为表示承运人有运送其持有人义务的书面凭证,是收到旅客承运费用的收据。客票并非旅客运输合同的书面形式,但它却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的惟一凭证,也是旅客乘运的惟一凭证。因此,无论采用哪一种运输方式,旅客均须凭有效客票才能承运,除特别情形外,不能无票承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二)旅客有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三)旅客有不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的义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另外,旅客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的,还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二、旅客乘坐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三、遇到霸座应该怎么办
可以明确的是,“霸座”“买短乘长”这些行为既违背道德,又违反法律。
在民事方面,旅客针对特定乘次、特定时间的特定座位享有使用权。在该位置的车票已售出的情况下,“霸座”行为违反客运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承运人无法向持票旅客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座位,导致承运人被动违约;持票旅客无法使用座位,被侵害了对座位的使用权。
即使该位置车票未出售,“霸座”“买短乘长”也属于违约行为。承运人对未出售座位享有运营收益权,“霸座”“买短乘长”行为损害了承运人财产性权益,同样是一种侵权行为。
承运人可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对不能落座的被“霸座”旅客和因他人“买短乘长”影响行程的旅客来说,也可起诉“霸座”者侵权。
情况严重的,执法机关可对这些行为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处置,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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