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银行卡,银行征信系统会显示失信身份。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办银行卡,但是在消费方面会受到限制,具体如下:
1、失信被执行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能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高价的出行方式,甚至会被限制出国;
2、失信被执行人也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是自己在经营生意,非单位员工的话,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用于办公。
4、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或以高档标准装修房屋;
5、有经营生意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的车辆。
失信被执行人会被撤销公示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的解释,出现失信被执行人不应该列入失信名单、执行完判决等的情形时,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进行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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