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建筑物品质问题之际,作为业主的您可以选择三种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
首先,当建筑物浮现质量问题之时,您应当迅速与开发商建立起联系,并启动积极主动的磋商会议,期待为之争取到修复受损部分或执行其他挽回措施所需的必备援助;
其次,作为业主的您拥有向负责监管建筑工程品质的相关机构提出投诉的合法权益;
最后,若前述两种方式均无法奏效,那么您便有权直接启动司法程序,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利益。除此之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您甚至有可能无需经过沟通协商和投诉环节,或者在已经尝试或采纳了上述措施但仍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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