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区别及联系
时间:2023-09-15 15:10:09 2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是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经过侦查预审,案件经过审查决定起诉,人民检察院是职权者,对案件审查决定起诉。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案件经过侦查预审,对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且没有发现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公安机关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到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的行为,称为移送起诉。案件经过侦査预审,对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且没有发现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在中国,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

公 安 机 关 移 送 起 诉 的 条 件 与 流 程

根据素材2中的内容,公安机关撤案的条件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而对于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因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案件是否符合撤案条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案件是否符合撤案条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三十三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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