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子自然增值的部分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房子本身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子本身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则自然增值的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子本身就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则自然增值部分也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农村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农村的住房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有约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一方全款买房,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为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2.一方全款买房,但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不成的,法院进行分割。
3.在登记前贷款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是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对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4.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不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的,都属于共同财产。
5.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6.双方父母出资的,全款买房的,写在一方名下的,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在双方名下的,如果没有约定份额,那就是共同共有。
二、婚前财产婚后收益怎样认定
一般来讲,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
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或房产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和经营,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任何行为的经营、管理和操作,也没有人为因素和资本运作成分,离婚时的账面增值部分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
因此,投资经营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则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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