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
当事人写出书面起诉、申诉状,本院告立庭负责受理属于本院管辖民事、商事、行政、执行和申诉案件。
自接到起诉状、申诉状、执行申请后7日内,由立案庭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持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
二、审判
1、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并公告开庭时间、地点及案由。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事、商事案件一经受理,5日内将起诉书副本发送被告,15日内对原告进行询问,开庭传票及出庭通知书在开庭3日前送达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
3、审理民事、商事案件时,人民法院可依法调解。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商事案件,审判人员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5、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诉讼参加人的一切诉讼权利,诉讼参加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
6、审理期限、刑事公诉案件一个半月内审结,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案件一般在三个月内结案。重大疑难案件六个月结案。
其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审结。用普通程序应在六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延长六个月。
7、宣告各类案件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定期宣告判决、裁定的宣告后立即发给判决或裁定书。
当庭宣告判决、裁定或达成调解的刑事案件5日内发送当事人,民事、经济案件10日内发送当事人。口头裁定的不发裁定书。
8、依法应移送其他法院或机关处理的案件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将移送的原因和机关通知当事人。
三、上诉
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可在上诉期间通过本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核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四、执行
对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没有自动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执行申请书,提供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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