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程序及税费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3-05-04 16:13:32 3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提交证件(房屋建设单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类别收件内容

购买方为个人1、买卖双方申请书

2、购房合同书

3、发票(原件)

4、平面图(红线圈界、开发公司盖章)

5、买方身份证复印件

购买方为单位1、买卖双方申请书

2、购房合同书

3、发票(原件)

4、平面图(红线圈界、开发公司盖章)

5、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1、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提交证件中路名门牌不统一者,应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二、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税费标准

买方卖方

契税印花税测绘费手续费

免征5元每平方米0.16元0.5%

备注:

1.税费交纳以交易成功为依据,如交易成交价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以评估价格作为交纳税费的依据;

2.2000年6月1日(以签定购房合同日期为准)前购买房的,按成交价的1%计征交易手续费,由买卖双方各交纳二分之一;自2000年6月1日起(含6月1日)新建商品房买卖,由卖方的成交价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

3.1997年10月1日前购买商品房,按6%计征契税;自1997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购买商品房,按3%计征契税(本备注第4、5项所列情况除外);

4.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自用普通商品住房,暂按1.5%计征契税;

5.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购买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在2000年底前免征地契税;

6.出售商品房给个人的,由买方按5元交纳印花税,出售商品房给单位的,由买方按5元+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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