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托管协议需要哪些注意事项
时间:2023-08-07 10:51:07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经纪公司分别与业主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也就是说,这种租赁关系的建立由两份合同组成,一份是经纪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另一份是经纪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这与所谓的中介租赁通过三方合同完成租赁业务的业务模式截然不同。第二,由于房屋托管不采用三方合同,经纪公司与业主约定的租金和经纪公司与客户约定的租金不一定相等。实际上,业主并不干涉经纪公司的租赁价格,也就是说,业主已经同意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差价。第三,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租金的方式和期限不一定与经纪公司向业主支付租金的方式不同。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租金的方式一般是1付3或1付6,但经纪公司向业主支付租金的方式一般是每月或每季(3个月)。第四,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空租风险,经纪公司会要求业主一段时间的所谓控制期(免租期),一般在30-45天之间。这个控制期在经纪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经纪公司在控制期内没有约定租赁房屋的收入归业主所有。5、业主、客户和经纪公司的任何一方都应以不同的形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违约金金额大致相当于1-2个月的租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违约条款之外给守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根据损失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写房屋托管协议要注意哪些问题

房屋托管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主体必须基于订立协议的资格;

2、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意思表示真实;

4、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三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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