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利用一体化的概念通常被称为综合用地。综合用地是指同一宗地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如商住用地、科研设计用地、办公用地等,综合用地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多用途房地产难以分割,只有一个用地人;另一种是各种用途的房地产可以分割,最终用户往往是不同的单位和个人,比如底层两层的商业楼和顶层的住宅楼。对于第一种情况,可以按照最长50年的转让期限办理转让手续;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不同用途界限明确,可以属于不同的使用者。为保证每个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出让期限应根据综合用地所包含的具体土地用途确定。地价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一定时期内土地使用权未来净收益现值之和。其水平取决于可获得的预期土地收益(租金),预期土地收益受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体因素的影响。但在实际地价评估中,对于一个特定地块,上述因素不会发生变化,决定地价的唯一因素是用途。
由于土地利用方式的多样性,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可以给权利人带来不同的收益,土地权利人期望从所占用的土地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满足这一目的是确定土地利用的依据。因此,在现代城市中,建筑不仅是多层和高层,而且在使用上也是立体的:地下一至二层是停车场和设备用房,地上一至二层是商铺、办公楼和住宅楼。立体建筑对土地的有效利用是毋庸置疑的,但也给国土部门带来了一些问题。
一方面,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用地,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流转一般是最高期限。对于一块多用途的土地,如果把整个土地作为综合用地来对待,住宅用地只能使用50年,开发商要支付同样的建设成本和税费,但销售价格肯定会低于70年住宅用地;对于购房者来说,无论是否以低价买房不管价格低不低,他们都不愿意用比别人少20年的全新房子。因此,如果将普通住宅用地纳入多功能用地,很多人很难接受将整个用地定为综合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
另一方面,全国各城市在制定基准地价时,由于综合用地地价内涵难以界定,除北京等个别城市外,大部分地方都回避了这一问题,基本上只确定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住宅和工业用地。而且,北京市的综合用地是指办公科研用地、办公楼用地、会展中心用地、体育健身用地,不包括同一用地既有商业用地又有普通住宅用地的情况。这样,国土资源部门在确定综合用地出让价格时,就没有统一的基准地价可供参考。笔者认为,综合地价评估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两种方法:子算法和成本效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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