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国家对行政处罚主体的设定形式
国家对行政处罚主体的设定形式主要有通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某一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非行政机关对某项具体事务享有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某一行政机关可以把处罚权授予另一行政机关这三种形式。
行政处罚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但是行政机关也并不自然地就享有行政处罚权。而非行政机关在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行政处罚主体。
第一,通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某一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这种形式是设定行政处罚主体的主要形式。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治安行政处罚权授予公安机关。
第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非行政机关对某项具体事务享有行政处罚权。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第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某一行政机关可以把处罚权授予另一行政机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警告、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八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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