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寻衅滋事罪不予批捕概率的关键要素是多元化的,包括了犯罪事实是否明晰,证据是否扎实可靠,以及被告人是否存在潜在的社会隐患等等。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若此犯罪行为的情节轻微,且被告人属初犯或偶然触法,并积极补救向被害者道歉以求得其谅解,或者在证据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疑点,那么不予批捕的可能性便可能相应地增大。
然而,倘若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或者被告人有逃逸、销毁证据等潜在风险,那么不予批捕的可能性则相对较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全文5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