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局设法制工作小组,负责处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其它行政案件工作。法制工作小组主任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法制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
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理案件的办案人员应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受理案件,确保受理的案件符合规范要求。
三、本局的上级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或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统一受理和协调,以保证局一个窗口对外。局有关单位应密切配合,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提出书面的答复意见。
四、凡我局作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理决定时,案件涉及的部门均是举证的责任部门,应依法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保全工作。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发生复议或诉讼情形的,涉及案件的相关部门应当派员与政策法规处共同承担复议答复或行政应诉任务。
五、拆迁裁决案件的复议答复和应诉工作由裁决处负责,局政策法规处做好协助、配合。裁决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本处受理的行政案件统计报送工作。
六、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或举证,涉及局相关部门的,有关部门和经办人员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需调阅、影印档案资料的,凭法院应诉通知书或复议答复书或局法规处调案单向存有案卷或有关材料的单位调阅影印,档案馆和持有证据资料的其他单位应优先予以安排。重大案件或时间比较紧急的案件,应指定专人或一名单位领导负责跟办。
七、需要本局应诉答复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承办部门收到政策法规处的通知后,应在五日内将答复意见和有关证据材料送至政策法规处。
八、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在我局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复议申请予以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政策法规处领导审批。
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九、由我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等送达被申请人或有关部门,并告知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十、行政复议案件经办人员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拟出结案报告,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提交局法制工作小组开会讨论。会议由局法制工作小组领导主持,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和案件涉及业务的分管局领导及有关单位领导、案件经办人员参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十日。
十一、局行政赔偿和行政处理案件,由相关的经办部门受理。受理后经审查确实存在行政过错或不当的,由经办部门说明理由、处理意见及依据,附有关材料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局法制工作小组决定。
十二、办案人员应根据法制工作小组会议的讨论结果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七日内上报审批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有关部门。拟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报局领导审批后,局领导的批复时间为该案件的办结日期。
十三、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后,由案件涉及的相关部门按业务职能分工负责执行。
十四、局法制工作小组审批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办案制度。讨论案件会议召开时间视案件的办理情况而定,有急案时可随时召开。
十五、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案件的经办人应按要求将案卷整理装订好,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统一登记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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