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期限,应依据担保方式的不同而加以考量。
具体来说,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段标准化执行。
若无明确的约定细节,则担保期限会参照以下几个标准进行估算:
对于一般责任保证,保证期限通常设定在所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未曾约定任何保障期限的情况下,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以内。
在这一时间段内,未能被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程序的,该保证责任将自动消除。
至于连带责任保证,同样依照约定的保证期限予以计算,或是在对保证期限未作任何明确定义的场景下,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算起,至六个月后消弭。
在此期间内,如债权人未能提起相关诉讼或申请仲裁程序的,此等保证责任也将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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