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机动车、非机动车造成的事故,并不都发生在法定的“道路”上。过去,对于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的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可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赠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处理车辆非“道路”发生的事故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配合有关单位处理”。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合理能起诉吗
不可以,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不会受理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这种责任认定不具有处分性,对当事人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指出,存在以下情况可以受理:
(1)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
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
二、肇事车主拒绝赔偿怎么办
在事故认定后依法主张,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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